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我公司自主开展了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委托广西南宁渠川工程设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由我公司自主监测并完成了《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并于2020年4月27日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成立了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南宁八大胜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广西南宁渠川工程设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南宁八大胜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方案编制、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认为: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会议审议,形成了《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8日予以公开。
公示附件
附件1: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附件2: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附件3:南宁市国家档案馆(含南宁市方志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